1.計畫撰寫版權注意事項
(一)各校課程計畫之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屬學校擁有,惟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但書規定,倘聘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,從其約定;另依第37、46條規定,可於校內供同仁於教學上合理範圍內使用;撰寫人(設計者)則擁有著作人格權,享有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、同一性維持權(禁止不當修改權),其他人不得侵犯。
(二)各校課程計畫經查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者,除依法究辦外,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論處;如為優良課程計畫者,將取消敘獎資格。各校課程計畫經查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者,除依法究辦外,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論處;如為優良課程計畫者,將取消敘獎資格。
2.獎勵辦法
獲得學校優良計畫且於校內相關會議公開分享者,編制內教師每人核予嘉獎1次,獲得2件(含)優良計畫時,至多核予嘉獎2次;增置及支援教師由各校頒與獎狀(至多一幀)。由學校本權責辦理敘獎,前述評選標準及公開分享方式由學校課發會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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